消保會:蘋果可以Google沒理由不行
更新日期:
2011/06/28 02:54朱芳瑤/台北報導
中國時報【朱芳瑤/台北報導】
Google(谷歌)未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給予手機付費應用軟體(APP)消費者七日鑑賞期,遭北市府開罰。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認同北市作法,他說,「如果蘋果可以,Google沒理由做不到。」民間團體消基會也強調,Google在台從事銷售行為,就要遵守台灣法律。
陳星宏說,消保法為郵購買賣設置「七天鑑賞期」,是考量消費者在交易前無法實際接觸商品,難以確認產品是否合用,或有無必要性。雖然手機應用軟體是無形商品,但無論有形或無形,既透過網路販售,就須受消保法第十九條規範。
陳星宏認為,Google不遵守我國的規範,目前又暫時停止對台灣消費者銷售App軟體,「態度有點『鴨霸』」。他不解,「作為一個國際品牌,怎麼會如此面對台灣的消費者?」
他呼籲Google提出更具善意的處理方式,不必採取那麼極端的回應。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,Google在這件事的態度及作法,消費者心中自有評斷。Google既然在台灣販售商品,就要遵守台灣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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